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钮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国色天香KTV因琐事发生争吵,徐某某先动手殴打钮某某,之后徐某某拿碎啤酒瓶子将钮某某右手划伤,钮某某持碎啤酒瓶子将徐某某腹部捅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左下腹外伤致大网膜破裂,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腹部皮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钮某某辨认徐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张玉洁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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