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园**号**。被告人于某甲曾因酒后驾驶,于2015年1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金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
2020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至大连市金州区**派出所处理警情时,对接待警务人员进行辱骂。值班警务人员留置其醒酒调查时,于某甲用拳头殴打当日文职警员吕某某脸颊,致吕某某左脸颊挫伤。经鉴定,吕某某左面部损伤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二、危险驾驶
2020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辽B****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市金州区2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2国道**公里+200米**派出所时,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联系交警部门查处。交通警察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同年22时02分,在大连市金州区第三人民医院提取了于某甲的血样。经鉴定,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证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视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一人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磊
检察官助理:高 亮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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