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经常居住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1-14-5(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巷**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至本市沙河口区**园**号**,使用开锁工具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金色手链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亮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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