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旅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21986********,汉族,大专肄业,个体经营者,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巷**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水师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辽B****2号小型汽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水师营街**小区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现场乙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经检验,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现场图片、血液样本、抽血及密封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20]大科司毒鉴字第10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讯问及查获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晖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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