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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0********004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乡**村,现住大宁县**镇**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大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公司上班时,被害人张某某把手机放在前台充电后去打扫卫生,冯某某拿起张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给自己转账5000元钱,之后把转账记录删除(因之前张某某用微信找冯某某换现金时冯某某记住了交易密码)。被告人冯某某于当日将所盗5000元钱提现至自己农业银行卡内。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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