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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魏**,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乡**村,住怀仁市***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1、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大同市大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3、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4、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魏**携带自制的开锁工具窜至新荣区**村张**家,发现家中无人后,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张**家街门锁打开进入院内,发现西屋没有锁门并进入屋内从炕上黑色女士包内盗窃现金610元,随后被告人魏**将张**家街门锁住逃离。

2、2020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魏**再次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新荣区**村后,发现家中无人并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朱**家街门打开进入院内,接着被告人又用改锥将朱**上房门锁撬开进入屋内,发现铁皮柜锁着,接着魏**用改锥撬开铁皮柜从里面的黑色包内盗走一枚金戒指、一副金耳环,接着将朱**家街门锁住逃离。大同市允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盗一枚金戒指、一副金耳环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意见为总价值为人民币4470元。

3、2019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魏**窜至新荣区花园屯村后,发现王**家中无人,用自制的开锁工具打开街门和家门进入屋内,从衣柜黑色女士包内盗走人民币400元后,并将街门和家门锁住逃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高**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张**、王**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大同市允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魏**现羁押场所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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