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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耿晨龙,男性,1988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881126131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绿州西城1区14-3-70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晨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 月7日,被告人耿晨龙以为车骄骄的哥哥车东东办理同煤集团晋华宫矿正式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车骄骄人民币1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晨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晨龙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晨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慧伟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释放证明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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