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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云州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住大同市**里**室,于2020年6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8时许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民警在大同市云州区吉家庄乡郭家庄村东野地将涉嫌赌博的被告人左某某等二十余人抓获,并现场查获赌资、赌具等物品。经查,被告人左某某连续多日组织韩某某等二十多人以“掏宝押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2)现场检测报告书(3)户籍证明(4)行政处罚决定书21份(5)罚款收据(6)现场照片一张

2.物证;

(1)证据保全清单一份;收缴物品清单24份(2)云公刑扣字【2020】000023号扣押决定书一份;扣押清单二份;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赵某某等21名参赌人员的证言。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小东

检察官助理:雷志凯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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