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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642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镇**村**号,现住壶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职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在“大唐麻将”游戏平台上建立亲友圈拉人进群的方式,长期组织多人在“大唐麻将”游戏平台上进行赌博,并以每局15元的金额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160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晋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扣押、检查、辨认、远程勘查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雨薇

检察官助理:白雪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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