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麦****,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222********0638,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地址:新疆墨某某****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8日被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在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4日以(2020)237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于2019年11月26日北京时间20:00左右,在墨某某****乡**村**号家中独自喝了四杯热依汗牌本地葡萄酒和红茶,在家里休息一个小时左右后,北京时间23:00左右从家里出来,驾驶自己的新R****C号小型汽车去托胡拉市场。到墨某某托乎拉乡315国道博热其桥的时候与自己同方向行驶的中型货车从左边出来,与对面来的阿****驾驶的车牌号为R****B的小型汽车相撞发生事故,交通警察现场勘察怀疑被告人麦****饮酒驾驶,并带到墨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把血样送到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2019)8878号鉴定书中被告人麦****的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麦****的身份信息,破案过程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麦****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控告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的危险驾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载程序审理。
本院为惩治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麦****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某某人民法院
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麦麦提江·伊克木
古丽齐曼·麦提喀斯木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2)案件材料1册,光盘1张。(3)起诉书国语、维语12份。(4)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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