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xxxx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xxx派出所,现住新疆塔城市xxx期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经塔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因疫情影响未能当日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塔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某某曾犯盗窃罪,于1982年02月20日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曾犯盗窃罪,于1993年10月29日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曾犯盗窃罪,于2002年05月23日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曾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6000元;曾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1日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曾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曾犯盗窃罪,于2019年04月03日被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20年06月01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塔城市xx街xx号朱某某经营的某文具附近,从窗户翻入店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及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盗窃后离开现场,共盗窃现金590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赃款藏匿,在查获后已全额发还被害人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害人朱治海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2020年06月05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塔城市二工镇萨孜村xxx洗浴附近,拉开停放在路边的黑色上海英伦轿车车门,盗窃车内被害人王某某的女士挎包1个(内有1个小米牌白色蓝颜音箱、1对黑色无线蓝牙耳机、460元现金),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真无线蓝牙耳机价格60元;小米小爱音箱价格20元。共计盗窃财物金额:540元。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2020年06月07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塔城市闻琴路某理发店,将店内沙发上放置的被害人陈某所有的1个黑色腰包(内有1部苹果6s手机、1个刻有观音玉石、1个红色有线耳机及现金965元)盗走,经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1部苹果6s价值600元。共计盗窃财物金额:1565元。被盗物品及现金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2020年0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塔城市南市场对面xxx大药房附近,趁店内无人,将店内收银台里装现金的盒子盗窃后逃开现场,共计盗窃现金:680元。被盗物品及现金已全部发还。被盗物品及现金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2020年06月25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塔城市南市场马某某经营的某某五金商行店内,其发现店内无人后,将店内收银台柜子里的1个藏红色钱包盗窃后逃离现场,内有500元现金及面值5000坚戈1张(经汇率测算价值人民币77元)。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马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2020年0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塔城市喀浪古尔水库某山庄附近,打开停放在山庄门口白色尼桑越野车车门,盗窃车内被害人祁某酒红色女士手包(内有1张工商银行卡、1张燃气卡、3张购物卡、1张麦德利会员卡、现金800元、1串钥匙)。被告人陈某某得手后,将现金拿走,剩余物品扔至山庄斜对面树林处。共计盗窃金额:800元。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祁某。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2020年07月02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塔城市喀浪古尔水库某山庄附近,趁山庄厨房无人时,盗窃被害人白某某女士手提包内的钱包(内有1张医疗卡、1份土地承包合同、1张农行卡、现金700元)。被告人陈某某拿走现金后将其他物品扔至附近树下,共计盗窃财物金额:700元。被盗现金用于被告人日常支出。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2020年07月04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塔城市喀浪古尔水库某某山庄附近,趁山庄厨房无人,将山庄厨房内被害人戴某某的10包香烟(3包中华牌香烟(软)、3包云烟(硬)、4包玉溪牌香烟(软)及一些食物)盗窃后逃离现场,经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35元。被盗香烟发还被害人戴某某8盒。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2020年0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塔城市老刑警队旁某某擀面皮店附近,趁店内没人将店内被害人朱某某的黑色女式挎包(内有1000元现金)盗窃后逃离现场,共计盗窃现金:1000元。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2020年0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塔城市某某社

区附近,在确定社区对面某某蔬菜店没人后,用附近工地上的梯形螺纹钢筋将蔬菜店的卷帘门撬坏后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韩某某店内5条香烟、4包香烟、1700元现金盗窃后逃离现场。经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236元。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韩荣玲。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陈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

2.​ 被害人陈述:韩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 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15033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塔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炯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塔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数据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