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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川检公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现住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规定,达川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的工具包括猎夹,禁猎对象包括国家和四川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通告有效期为五年。被告人岳某某为了满足捕猎野生动物的好奇心及食用,自2019年11月中旬开始,经过多次实地勘查后,在达州市达川区金垭镇塔光村四组小田坝一带架设猎捕兽夹用于捕猎野生动物。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11月下旬在该处使用捕猎兽夹捕捉到野猪一只,于2020年1月上旬捕捉到麂子一只(已被食用)。2020年3月11日,民警依法在被告人岳某某的住宅内查获铁制猎捕兽夹(含报警装置)及配套的绳索7套、电击类猎捕具1套等工具,三块疑似野生动物肉块。2020年4月9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三块疑似野生动物肉块均为偶蹄目猪科野猪属野猪,属于“三有”动物。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猎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余某某、夏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电子数据、试听资料:现场指认视频,手机电子证据、搜查现场视音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霞

检察官助理:李松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的达州市达川区境内,联系电话13404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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