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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中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宿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宿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4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去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中山镇辖区内,擅自捕捉野生蟾蜍。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颜某某、刘某某去至内江市东兴区中山镇**村**组附近,采用头灯光照、徒手捕捉方式,捕捉野生蟾蜍197只,准备离开时颜某某被巡逻民警挡获,当场扣押上述蟾蜍,刘某某驾车逃离。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动物物种均为无尾目、蟾蜍科、蟾蜍属、中华蟾蜍,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00元/只。

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涉案蟾蜍、头灯等;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颜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高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颜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泽华

检察官助理:杨雨衡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现居于家中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4.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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