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现租住射洪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东通过拆卸门把手等方式对射洪市太和镇**、**、**等9个茶楼实施盗窃,盗得现金、香烟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234余元,所获赃款物基本用于日常生活耗用、监控主机扔于涪江之中。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东采取用螺丝刀卸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射洪市太和镇**路**段**茶楼,盗得现金1053元,中华(硬)香烟9包、宽窄(细支)10包、云烟(软)3包及监控主机1台。2020年10月22日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819元。
2、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东采取用螺丝刀卸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射洪市太和镇**街**摄影店盗窃,盗窃现金100元、尼康D90相机1部、监控主机1台。尼康D90相机、监控主机不符合相关规定,价格认定中心不予受理。
3、2020年6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东采取用螺丝刀卸下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射洪市太和镇**路**号*楼**茶楼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600余元,黄金叶香烟20包、中华(硬)香烟10包、荷花钻石香烟10包、贵烟10包、云烟(软)10包、品味舍得酒(250ML)2瓶、华为手机1部、无线呼叫器1个、硬盘1个。2020年10月22日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790元,被盗白酒在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为400元。华为手机、无线呼叫器及硬盘不符合相关规定,价格认定中心不予受理。
4、2020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东采取用螺丝刀卸下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射洪市太和镇**城门面**楼**茶楼实施盗窃。盗窃中华(硬)香烟10包、云烟(软)香烟7包、玉溪(软)香烟7包、银色zipo牌打火机一个、木质珠子一串。2020年10月22日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96元。银色zipo牌打火机、木质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价格认定中心不予受理。
5、2020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东采取用力扯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射洪市太和镇**旁的**茶楼实施盗窃。盗窃荷花香烟1包、南京九五之尊香烟2包、大重九香烟3包、云烟(软)香烟11包。2020年10月22日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为949元钱。
6、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东采取用螺丝刀卸下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射洪市太和镇**街**号**茶楼盗窃,盗窃现金2000余元、硬币1200余元,中华(硬)香烟12包、玉溪(软)香烟20包、云烟(软)香烟18包,娇子格调(细支)香烟10包、黄鹤楼(细支)香烟10包及监控主机1台。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为2770元,监控主机不符合相关规定,价格认定中心不予受理。
7、2020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东采取拧门锁的方式进入射洪市太和镇**街**国际**楼**茶楼盗窃,盗窃现金6300元、大重九香烟9包及监控主机1台。2020年10月22日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为882元,监控主机1台不符合相关规定,价格认定中心不予受理。
8、2020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东采取从门缝钻入的方式进入射洪市太和镇**公司旁**店盗窃,盗窃现金1000元。
9、2020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东采取用螺丝刀卸下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射洪市太和镇**楼上**茶楼盗窃,盗窃现金9375元、中华(硬)香烟40包、云烟(软)香烟40包、贵烟10包、宽窄香烟20包、玉溪香烟40包及监控主机1台。2020年10月22日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为4900元,监控主机不符合相关规定,价格认定中心不予受理。
2020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王东在射洪市太和镇**超市**楼**网吧内被射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何纹标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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