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三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大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大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吃饭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往大英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英县蓬莱镇**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李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李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龙
检察官助理:曾玲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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