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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德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3251992********,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巴斯克阿哈仁村幼儿园聘用教师,户籍地: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北西街**号桦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10月14日被青河县城镇派出所抓获。2019年10月14日被青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押回至喀什市,于2019年11月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在喀什市看守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我院批准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德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依某某办事为由,前后十几次骗取被害人依某某及其母亲茹某某的325000元,并将325000元全部挥霍。

案发后,赃款325000元由被告人德某某的家属发还给被害人依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巴斯坎吉

色米热·马木提

2020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讯问笔录1份,一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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