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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55********,汉族,高中毕业,湖北省荆州市**区**农场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现住唐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居住在唐河县**小区24号楼*单元**室,陈某某自从2016年10月到2018年1月期间通过绕过电表的方式实施盗电,盗电时间长达15个月,陈某某所盗电量价值3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购电明细;

2、证人田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黄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广

检察官助理:朱亚娣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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