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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汉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廷,男,1990年XXX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XXXX唐山市汉沽管理区XXXX营盘南区X排X号2007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10日经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廷驾驶一辆无牌照三厢夏利轿车来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乐易购超市门前,趁附近无人将被害人郑春停放在此处的小型货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价值人民币460元。

2、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廷驾驶一辆无牌照三厢夏利轿车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XX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董兴停放在路边大货车上两块电瓶盗走,价值人民币580元。

3、2019年10月26日夜间,被告人廷来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XX村被害人张广经营的超市,从超市大门进入室内后窃得现金4800余元

4、2019年10月28日夜间,被告人廷打车至唐山市汉沽管理区XXXX号门前,将被害人周友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捷达轿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000元。

5、2019年10月30日夜间,被告人廷驾驶一辆无牌照三厢夏利轿车来到天津市宁河区淮淀镇XX村供销社超市,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剪刀将超市门锁剪断后,进入室内窃得现金2800余元。

6、2019年11月3日夜间,被告人廷驾驶其盗窃来的捷达轿车来到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XX村被害人马玉经营的XX食品经营店(XX超市),钻窗入室窃得现金3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廷的基本信息,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扣押决定书,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苗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董兴出具的购买鑫航电瓶收据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董廷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张某利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春、董某兴、周某友、杨某先、马某玉、张某广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杨家泊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四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被害人马玉及张广提供的超市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廷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丽君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廷现羁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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