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村**号,个体。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通过自家院墙进入唐山市曹妃甸区柳赞镇柳赞二村艾某某家中,试图与艾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艾某某反抗。被告人孟某某对被害人艾某某实施暴力行为后逃跑,造成被害人艾某某面部、胸部、颈部等部位受伤。后鉴定,被害人艾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病历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指认、提取、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使用暴力意图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由于被害人反抗,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检察官助理:孙川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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