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陈**,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住哈密市伊州区**路**号院**号。因2019年8月14日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2019年8月28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陈**酒后无证驾驶新A9****号(临时牌照)机动车行驶至省道303线0公里加500米宏德宾馆前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12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蔡**、黄**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7********。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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