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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一部刑诉〔2020〕Z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号,住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6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私利,在宋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使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咸阳市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了陕西宏泰顺新能源有限公司,陈某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以500余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后宋某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以1200余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谋取私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涛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70001****)。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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