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无业。2020年1月 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M****号小型轿车沿咸阳市咸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陈老虎寨村村口路段时,与路西侧行道树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无人受伤。随后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并于次日2时15分许对李某某血样进行提取,后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萌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1张。
7.社区评估1份。
8.有关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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