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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镇**社区,住吉林省延吉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0时45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为吉H*****牌白色SUV从和龙市**镇传统明太村饭店门前行驶至和龙市**镇大娘饭店门前时,被和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联合头道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6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说明

(二)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燕

检察官助理:赵贤龙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延吉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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