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简** ,男,土家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7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村,现住址:新疆和某某**厂**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11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魏邦成,系新疆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简**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5日01时19分许,被告人简**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沿和某某新兴铸管厂厂区内道路行驶至和某某279县道新希望小区大门口路段时,被和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酒后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且被及时制止,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宏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简**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和某某**厂**号楼**室,电话:137****5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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