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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和田垦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0********073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宝泉镇富民村6组**号,住北安市福特小区3号楼5单元**室。2016年8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黑龙江省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0月22日,张**主动到北安市公安局投案,临时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10月26日送往十四师看守所羁押。因涉嫌诈骗罪,经和田垦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第十四师看守所。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于4月4日、6月1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4 月至2018 年2 月,以陈**(另案处理)为首的诈骗集团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受害人参与赌博,实施电信诈骗。2017年6月、9月,被告人张**介绍马**(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到陈**处打工,马**、张**所得30%为张**的报酬,在马**、张**为陈**打工期间,被告人张**共分得赃款930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行为,为他人介绍人员参与诈骗并分得30%报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在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张**与另案处理的涉恶集团人员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李**

检察官助理:宋**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第十四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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