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性,维吾尔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19XXXXXXXXXXX,协警,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某某,住XXXX乡XXXX村XX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茹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20时45分许,开西某某名义下的,车牌号为新RXXXA的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塔瓦库勒乡Y042线1公里500米处,与麦某某驾驶的无车牌号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麦某某死亡,穆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破案经过,交通事故确认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曼古丽·萨迪尔
努尔加玛丽·图热米丁
2020年10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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