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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周口市淮阳区,现住淮阳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0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PBA**8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阳区106国道王店街中间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人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彭某某受伤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兴无责任。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2015年10月8日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赵某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

5.​ 现场勘查、检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杰民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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