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为获取烧柴,于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3月份,携带自家手锯擅自到双山林场62林班6、7小班国有林内,盗伐林木10余次,每次将盗伐的林木运回家中,使用手斧劈成木柈堆于自家院后。经鉴定,共计盗伐林木26株,其中杨树19株,胡桃楸1株,色树2株,榆树4株,核立木蓄积2.18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约110公分,木质手柄手斧一把;长约54公分,木质手柄手锯一把;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复绿补植协议、无前科劣迹证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白(石山)森调(鉴)字 [2020] 10号;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徐某某盗伐林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某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李淑婷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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