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林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某县****镇,现住在吉林省汪某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汪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吉林省汪某县罗子沟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吉林省汪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上旬,被告人贾某某为防止野生动物祸害其在汪某林业局地阴沟林场内种植的面瓜,私自制作钢丝猎套,布置在其面瓜地边树林内,其中一个猎套套死一只疑似野生动物狍子,现场留有疑似狍子残骸。经鉴定,非法狩猎现场位于吉林省汪某林业局6林班8小班内,权属为国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为狍,数量一只,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猎套15个、狍残骸一具;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林鉴定报告延森涉字(2020)第317号、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吉森证司鉴所[2020]环损鉴定第267号)、汪某县价格认定中心汪价认字[2020]258号;
6.现场勘查、指认、扣押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狍一只(已死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谭延忠
检察官助理:张一丹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94330****);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处理物品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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