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302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靖宇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靖宇县**镇**村**屯农民,现住**镇**村。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20年8月19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由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为防止树木影响自家农田地庄稼生长,携带作案工具手斧私自进入湾沟林业局三道花园林场施业区32林班21小班内,将1株黄菠椤树根部树皮环剥。经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该株黄菠椤树为天然林内自然生长的活体立木,立木蓄积0.1939立方米,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等级为II级;根部树皮被环剥,致使树木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湾沟林业局签订复绿补种协议,已取得湾沟林业局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被剥皮毁坏的黄菠椤树,1株;
(2)木把手斧,1把;
2.书证:
(1)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表;
(2)靖宇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3)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证人朱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
湾沟林业局湾林调[2020]林鉴字第25号林业调查设计队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指认、扣押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赵某某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3)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苏晓兵
检察官助理:张斯雅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镇**村;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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