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对被告人焦某某与于得六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焦某某赔偿于得六人民币323,552.75元,判决生效后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告人焦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焦某某没有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并且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被告人焦某某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明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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