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抚林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住**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春季雇人在**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林下参。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0.8421公顷,合12.63亩,该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被告人艾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单位签订复绿补种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焉某某、王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露水河林业局规划设计处林地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所占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焦田秀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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