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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003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德惠市******组。因犯故意罪,于2011年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吉A7**号小型客车沿本市**街向**路方向行驶,当行至路口处,被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直属二中队民警查获。经对马某某脉血检测,其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6.41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马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法院刑事判决书;

2.​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士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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