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任安图县****局二级主任科员(原安图县****副局长),捕前住吉林省安图县**镇**公司家属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2020年11月23日,安图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于同日,经本院决定,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安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奇,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安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某某时任安图县****局副局长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对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监管、审核职责,致使原安图县****局长刁某某与原安图县****项目办主任金某某,利用虚构的安图东升村桥梁、富强村桥梁、两江镇至雪山湖道路、松江东南村道路、两江镇大兴川道路、松江东山至后山村道路、亮兵镇凤栖村5队6队道路、安图县老松线至金山、二天线至奶头山养护、安图县明月镇长兴村至东北村养护等9项工程材料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290.5978万元,用于单位非正常支出,案发后已追缴人民币53.74万元。
2.2017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时任安图县****副局长,兼任龙浦高速公路安图县办公室副总指挥,负责龙浦高速公路安图段拆迁工作期间,非法收受承包龙井至大蒲柴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图境内段)沿线电力线路迁改工程项目部副经理高某某赠送的“关照费”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为其提供关照。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积极退缴赃款10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系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刁某某、金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林某某证言;
(三)辨认笔录;
(三)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干部任免审批表、编制信息表、孙某某任职文件及分工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被调查人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安图县人民法院关于刁某某、金某某一案相关卷宗、刑事判决书、孙某某玩忽职守项目清单、关于成立龙浦高速公路安图县拆迁办公室通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项目材料、工商银行流水明细详单、扣押决定书及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关于玩忽职守部分,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关于受贿部分,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2、卷宗7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意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