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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387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现租住本市瑶海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时39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自全椒路信地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发,行至地面倒车,皖******车尾碰撞到王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车头,致王某某车辆受损。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王某某同伴报警,警察到现场将被告人贺某某带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开车,倒车时没注意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贺某某、万某某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和道路责任认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5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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