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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住古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由古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山西省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20年7月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省道323线**村***路段与申**驾驶的晋LKG***号小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周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73mg/100ml,系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申彦峰车损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乙醇含量103.7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取得谅解。故建议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俊红

检察官助理:张志瑞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由古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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