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乡**村**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古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洪洞县**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崔某某开始制作并销售油条,2019年9 月5日,崔某某在古县北平镇物资交流会上制作并销售油条,崔某某在制作油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添加明矾,而是凭经验添加明矾制作油条并销售给过往群众。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崔某某制作、销售的油条,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崔某某饭摊生产的油条铝残留量为1020mg\kg,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值为≤100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检验检测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中铝残留量为1020mg\kg,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荣慧
检察官助理:张志瑞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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