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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印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铜川市印台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2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9时许,李某酒后强闯鸭口煤矿办公楼,用脚踢踹值班保安队员廉某某的左膝盖,并将鸭口保安队长张某某的手机打掉在地,张某某遂向虹桥分局鸭口派出所所长李乙电话报警。接警后,李乙安排民警于某某前往鸭口矿办公楼了解情况,于某某在前往鸭口矿办公楼的途中碰见李甲,遂将李甲带至派出所内,在派出所内,李甲拒不配合民警的正常执法,用胳膊肘击打李乙左面部一下,将李乙打倒在醒酒室长椅上,致李乙受伤,李乙打电话请求在宏大民爆公司检查的虹桥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李丙来所协助执法,李丙到达鸭口派出所后,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在醒酒室对李甲进行消毒,并向李甲询问情况,在此过程中,李甲趁李丙不注意,用右手肘击打在李丙左面部一下。2020年3月4日,经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乙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可以确证,依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2.5c条之规定,李乙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丁、史某某、廉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涛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零材料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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