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被告人赵某某将其之前收获的罂粟种子,在自家门前的菜地内播种。2020年3月30日,卫辉市公安局上乐村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门口东侧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经民警现场清点,赵某某在其家门口东侧所种植的罂粟数量为1240株,经郑州禁毒协会鉴定为罂粟的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图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郑州禁毒协会毒品原植物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卫辉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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