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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桐柏县城关镇世纪大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底,李**、刘**、王**、骆**等人在桐柏县城关镇西杨社区段庄组开发凯达花园房地产项目,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被告人王**雇请杨**等人帮忙拆迁,并同意支付给杨**等人每月2600元工资,随后杨**纠集杨**、丁**、成**、陈**、刘**、陈**、刘**、唐**(以上被告人均已判决)等人加入拆迁队伍,杨**等人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破坏门锁等方式逼迫拆迁户方**、曾**等人同意拆迁补偿协议。后凯达花园项目部支付杨**等人工资共计26000元。

被告人王**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刘**、鲁**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辉

         何 立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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