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五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征得林权所有人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钩机驾驶员在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十三块钱”山场内开挖机耕路,期间擅自挖毁邱某某所有的林木,并丢弃在山场。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检量、鉴定,被毁林木现场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镇**村**林班01大班091小班,土名“十三块钱”山场内,现场被挖倒毁坏林木共72株,立木蓄积共计7.1253立方米。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南平市公安局茫荡森林派出所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林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6.笔录:勘验、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毁坏他人林木,立木蓄积共计7.1253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婕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5571****;
2.案卷材料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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