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9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区**镇**村**号,住江门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告人黎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经余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通过微信公众号从网上申办了五套公司营业执照。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黎某某在余某某安排下,先后办理了五个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分别是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之后黎某某将办理的五套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公司公章和私章等全部资料卖给余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黎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黎某某的户籍人口信息单、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资料复印件、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公司登记备案资料、余某某手续和资料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民起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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