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镇**组,现住华某某**镇**花园**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华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沿华某某章华镇迎宾北路,行驶至天豪广告店前路段时,将正在该路段同向行走的行人黄鸿飞撞倒后逃离现场,绕道华容一大桥回到章华镇李家湖千和花园家中。受害人黄鸿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黄鸿飞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经华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鸿飞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的相关材料、证据公开记录、调解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讯问被告人胡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明智
检察官助理:李勇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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