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队,责令现住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打洛生产队15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王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勐打线由勐混镇方向往打洛镇方向行驶,16时30分行驶至勐打线K141+7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告人纪某某驾驶的HDMDA牌HD110-2G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纪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经验,被告人纪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4.54mg/100ml。
经勐海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纪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54.54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之强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改强现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电话:1398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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