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毛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村后河组,住*****村南间48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7时36分,被告人毛某驾驶豫HL77**、豫H0**5挂号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湍东镇龙头社区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右转弯武某驾驶的豫R40***、豫R***8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赵某某受伤、武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毛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