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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五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6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鲍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裕安区**镇**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民邓某某家门前路段时,撞上在路边玩耍的被害人邓某(20**年**月**日生),致邓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鲍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陈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鲍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劲松

2020年6月11日

1.被告人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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