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1992********,回族,小学文化,克拉玛依**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公司职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镇**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2时44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J*****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龙镇平北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西五街相交路口向右转弯时,撞到直行通过该路段的被害人张**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张**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1月2日与被害人张**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也未减速让行,造成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50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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