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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2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新J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独山子区成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明珠建材市场北门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鹰

2020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02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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