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克拉玛依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新J***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克拉玛依区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来网吧门口后下车,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查获,遂移交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田树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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