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浉检一部刑诉〔2020〕1587号
被告人赵**,男,1991年1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911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7日21时49分许, 被告人赵**驾驶豫SEK***号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宝石桥老年公寓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现场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 发现驾驶员赵**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其被带至信阳市解放军第990医院抽取肘部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赵**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8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2、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牧平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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